工作简报

云浮出台文件推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 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发布时间:2014-12-05|来源:市信用办|专栏: 工作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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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办法》以《征信业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中共云浮市委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信用云浮的意见》(云发〔2012〕8号)等文件为依据,结合云浮实际研究制定。

《暂行办法》提出,食品安全、环保、工程建设、行政审批等领域,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及社会和谐稳定,应率先大力推广使用信用产品。各地各部门重点在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政府公共资源分配等行政管理事项中,将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各地各部门、各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可在先行先试的基础上,逐步推广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使用。

《暂行办法》提出,支持征信机构提供市场化、专业化的征信服务。征信机构必须依法接受征信业管理部门的监管,征信业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管。

《暂行办法》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协调做好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指导和监管工作;政府部门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原则上应在《暂行办法》施行后,依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及信用评价标准。

同时,《暂行办法》还对信用记录、信用报告的相关定义、使用范围、有关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护工作、获取渠道、更新频率和有效期等作出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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