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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个?市场主体信用合规建设正向激励机制!

发布时间:2023-05-18|来源:湾区信用|专栏: 国家备忘录,守信激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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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信用合规建设正向激励机制(试行)

为积极发挥信用监管机制对优化营商环境和推动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作用,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信用提升 行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97号)、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信用提升行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把信用提升行动与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结合起来,充分融入到日常信用监管工作中,着力构建信用监管长效机制,加大信用培育力度,加强对市场主体守信经营指导,引导市场主体加强自身信用建设,不断提升市场主体诚信意识和信用合规能力,形成守信重信的市场氛围,特制定本制度。
一、市场主体信用合规建设正向激励机制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信用合规建设正向激励机制,将市场主体开展信用 合规建设情况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信用修复等工作相关联,进一步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明确市场主体信用合规建设的制度内容及正向激励机制带来的“信用红利”,鼓励全县各类市场主体加强信用合规建设,指导市场主体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建立以守法合规为导向的信用合规内控机制,引导市场主体通过制度建设有效规避失信风险,提升主动合规能力。
二、市场主体信用合规建设正向激励机制主要举措

(一)建立信用合规制度的市场主体,可适用于信用修复优先服务。包括加强信用修复指导,告知市场主体信用修复条件、途径和程序,帮助失信市场主体重塑信用,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在已建立信用合规制度的市场主体申请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修复时可优先当日办结;其中对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原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经核实情况轻微、无行政处罚、不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可采取住所承诺制的方式,不再提交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重新取得联系的证明材料。

(二)对已建立信用合规制度的市场主体,探索实施柔性监管。对初次未年报等轻微违法行为,综合考虑市场主体的类型、规模、违法情节等因素,已经通过补报年报等方式纠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三)结合市场主体信用合规制度建设情况,综合运用市场主体信用风险等级分类开展监管工作。全县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时,应根据监管对象信用风险等级分类结果和行业特点以及市场主体开展信用合规建设情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进行差异化监管。对信用度高的已建立信用合规建设制度的市场主体,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中,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较低的抽查比例。
三、市场主体信用合规建设制度主要内容

信用合规建设体系建设主要包含遵守信用监管法规政策、守信践诺履约、遵守国家廉政法规等方面内容,具体表现为:(一)加强信用法律法规学习和宣传。(二)严格遵守信用法律法规。(三)制定、修订信用合规管理制度。(四)明确内部各部门信用工作责任和分工。(五)制订监督与考核制度。(六)其他信用相关工作制度。
四、工作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要深刻认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监管在推动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建立领导和协调机制,精心组织,周密实施,统一政策标准,按照本制度做好市场主体信用合规建设制度指导及正向激励工作,把信用提升行动与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结合起来,融入信用监管日常工作,进一步提升信用建设水平。

(二) 以自愿为原则。工作人员应以申请人自愿为原则,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积极主动指导市场主体建立信用合规建设制度。

(三) 做好宣传工作。引导市场主体建立信用合规建设制度 对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围绕市场主体信用 合规建设正向激励机制工作,通过媒体、政务平台、宣传彩页等 形式广泛宣传,提高社会知晓度,在指导过程要做好解释工作,真正为市场主体优化信用服务。

(四) 创新工作形式。开展多种工作形式,提升服务效能,可采用电话告知、信函提示、上门走访、座谈会、培训会等多种 形式,指导市场建立信用合规建设制度,引导市场主体有效规避 失信风险,提升主动合规能力,努力搭建市场主体与监管部门联系互动的桥梁纽带,推动形成共建共享的社会共治格局。

(五) 严格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将信用提升行动与助力市 场主体纾困解难的措施结合起来,明确具体措施和责任分工,加 强与日常信用监管工作的结合,把握好时效度的关系,稳步推动 各项措施落地落实。要及时总结成效经验,梳理问题清单,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县局将适时加强工作指导并开展效果评估。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市场主体信用合规制度参考模版
 (公司)信用合规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信用合规建设,提升公司依法诚信经营意识,树立企业良好的信誉,有效规避失信风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信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诚实守信原则,全面加强企业自律和从业人员自律,自觉提升市场信用水平,塑造企业诚信守法的信用形象。

第三条:加强学习,做好宣传。组织员工开展信用法规学习,认真学习《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信用法规,采用会议、讲座、培训等方式开展企业信用专项宣传,增强公司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意识。

第四条:严格遵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每年6月30日前及时准确报送年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自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严格执行《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企业依法经营,严禁出现《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内规定的违法行为,避免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六条: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司登记事项真实无误,程序合法,如事项变更,30个工作日内及时至市场监管局进行变更登记。

第七条:严格执行《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在接受“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严格执行《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公司信用出现异常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规定进行信用修复,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信用修复申请,配合检查,及时进行信用修复。

第九条:办公室管理公司的信用管理工作,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有关信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 制定、修订本公司信用管理制度,设置分管领导负责 信用工作中的组织领导与工作协调,设置专人负责部门具体信用工作。

(三) 组织学习与宣传。组织信用法律法规系统学习,制订学习内容、时间安排计划表,组织人员学习,做好学习记录;组织信用宣传,结合公司信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有重点地进行宣传。

(四) 监督各部门信用工作。每季度对各部门信用工作进行一次检查,督促按时完成任务,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

(五) 考核各部门信用工作。每季度对各部门信用工作进行一次考核。在信用工作中做出成绩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表彰和奖励。违反本规定未按要求完成信用工作,造成公司损失的,按情形对相关责任人追究经济责任,情况严重的调离岗位。

(六) 管理公司信用档案。对相关信用材料进行审查、整理、编号、登记,予以保管。

(七)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信用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部门主要职责:财务部门负责公司年报、其他公示信息及时准确报送;负责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负责公司信用修复;法务部门负责公司监督公司经营日常事务,避免出现《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内规定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公司登记事项真实无误,程序合法。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制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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