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诚信建设,信用服务

企业信息展示如何避免争议?上海法院向企业征信服务平台发出优化司法建议

发布时间:2023-05-29|来源:上海高院|专栏: 司法诚信建设,信用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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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针对一件涉公司名誉权纠纷上诉案件中发现的问题,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向某知名企业征信服务平台发送司法建议,促进企业征信服务的规范化,为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企业信息被标注风险

公司诉告名誉侵权

甲企业征信服务平台公司多年从事企业征信业务,搜集、整理行政、司法等机关依法公开的企业信息后,向社会公众提供征信查询服务。

乙公司发现,甲公司运营的APP显示乙公司名下有多条风险信息,且需注册会员、充值升级服务后,才能查询到具体是什么风险。乙公司认为,这会让社会公众误以为自己公司存在信用风险,故以名誉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停止名誉权侵害行为并公开道歉。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甲公司APP发布的乙公司诉讼信息客观真实,并未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不构成侮辱、诽谤。涉案“风险”版块项下内容均为企业的涉诉信息,诉讼具有不确定性,将其归为风险事项,属于客观描述,并非贬损性的评价“风险”标题符合版块内容,也不构成不当标题。同时,甲公司对风险版块作了必要提示,未付费用户也可通过其他官方渠道了解具体内容,不会造成未付费用户对乙公司的社会评价降低或致人误解。

与此同时,本案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发现甲公司在通过APP向社会公众提供全国企业信息查询服务过程中,容易引发争议的情况:

➤ 第一,多版块功能近似、内容重复。

甲公司APP的企业信息展示存在多版块功能相近、内容重复的问题,如相同级别版块“自身风险”“司法案件”等,名称虽然迥异,但实质内容均为基本相同的案件诉讼信息。

第二,版块解释说明不完整、可识别性不高。

APP虽然对标注有“风险”的版块已作简单备注,不至于造成未付费用户对乙公司社会评价降低或致人误解,但该备注信息内容尚不精准、完备,不易快速识别。

人民法院制发司法建议

规范平台征信服务

为更好地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企业征信平台的征信服务行为,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涉案企业征信服务平台公司发送如下司法建议:


1版块分类布局应精简合理。建议在明确版块功能定位的基础上,精简版块分类,合并重复内容,客观展示企业信息,避免出现内容高度重合的“套娃版块”。

2版块解释说明应明晰完备。建议在交互环节加注信息来源、内容概要、版块功能概述等备注说明,以及“相关信息仅供用户参考”等明晰提示。

3版块的内容与标题应精准匹配。建议优化算法,规范风险等级评定规则,对诉讼信息进行仔细筛选甄别,提高信息的准确性、保障信息质量。

4异议反馈与建议渠道应畅通。建议进一步畅通异议反馈与建议渠道,方便不同主体提出合理意见、建议。

平台积极行动

及时完善优化企业征信服务

收到司法建议后,甲公司高度重视,组织该司产品、数据、技术、运营、法务等部门认真研究论证,对照司法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开展完善优化:

➤ 一是优化版块设置,直观体现不同版块的数据类型、功能差异。进一步精准展示数据,避免产生信息重复的误解,对数据进行双维度分类,除以数据、信息所针对的具体事项类型为标准进行数据分类、版块设置外,将结合数据的性质属性,即基础型数据、分析型数据,进行版块设置。

➤ 二是完善、增加板块解释说明。结合版块所涉数据类型、属性,在版块标题旁增加具有针对性、详细的解释说明,方便用户及时结合自身需求判断是否需要进一步查阅。

➤ 三是优化风险扫描版块下数据的分类规则。进一步精细、优化数据算法。对自身风险数据,按照市场逻辑,归入企业有关司法、监管、经营等方面风险信息。其中,司法风险信息只包含被执行类案件和作为被告的未结案案件等信息,企业作为原告、作为被告的已结案件信息不再纳入自身风险范畴。

➤ 四是进一步畅通优化异议反馈途径。在保证常规沟通渠道流畅的同时,进一步优化反馈机制。对于异议与建议,一般在问题确认后的48小时内予以回复,无法及时解决或难以确认的,建立内部上报审核机制,确保问题能及时、准确得到处理。

法官说法

随着企业征信服务平台的广泛运用,平台查询结果对被查询企业投融资及业务开展的影响也愈来愈大,企业征信服务平台与被查询企业之间的纠纷随之多发。如何厘清已公开企业信息的再应用标准、程度、范围,规范企业征信服务,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和探索。

一、企业信息的依法公示义务

依据《公司法》,公司应当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我国于2014年10月1日正式颁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一系列相关配套规定,标志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监管模式的确立。

因此,作为商事主体的乙公司,应容忍自己的企业信息被依法公开,被社会公众查询和了解。当然,如果企业认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可以向征信平台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如果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企业征信服务平台提供查询服务的社会价值

企业征信服务平台收集已公开的企业信息,一方面未采用公示网站明确禁止的提供镜像等技术,不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其收集行为不属于非法收集行为;另一方面,平台提供的服务方便了社会公众及时获取企业信息,降低了信息收集成本,缓解了商业信息滞后、信息不对称的市场困境,提升了交易的透明、效率与安全,有助于加强对企业的社会监督,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在实现个体利益的同时,也促进了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对企业征信服务平台提供的信息收集、整合、查询服务,应当肯定其社会价值。

三、企业信息的整合发布应合理合法

当然,企业征信服务平台提供的信息服务,应确保来源的合法性、内容的准确性,使用的标题不能是贬损性评价,且应通过提示或说明使公众能够大致了解版块的内容,从而提升信息运用的成效。

就本案而言,甲公司虽然不构成名誉侵权,但也确实存在客户端的版块分类不够精简,备注说明不够完善、信息查询不够便捷等问题,易引发纠纷。对于这类问题,企业征信服务平台还应进一步优化服务产品,从提升透明度、易用性入手,精简整合客户端版块、完善提示说明,减少出现争议的几率,更好地承担起社会责任。

作为新兴行业,企业征信服务正处于起步阶段。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继续关注企业征信服务在市场运行中可能发生的各类问题,结合典型案例,提出可行性建议,助推社会诚信体系的加快建设,促进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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