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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两增加、两调整” 纳税信用管理新规落地实施

发布时间:2020-11-06|来源:信用广东|专栏: 国内信闻,国家动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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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公告》推出4项优化纳税信用管理措施,具体内容可简单概括为“两增加,两调整”,将帮助纳税人积累信用资产,促进税法遵从,优化营商环境。


“两增加两调整”具体包括:

▲增加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增加纳税信用评价前指标复核机制,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

▲调整纳税信用起评分的适用规则

▲调整D级评价保留2年的措施,适当放宽有关标准。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一直以来,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作为独立核算企业的一个部门,之前从未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公告》实施后,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通过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信用评补申请表》进行自愿参评。

此外,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举措,在提供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复评的基础上,《公告》还增加了纳税信用指标评价情况的复核机制:即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前,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持有异议的,可在3月份集中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将在4月份确定评价结果时一并审核调整,并按时发布评价结果和提供纳税人复核情况自我查询服务,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 

纳税信用起评分和D级评价管理规则适度放宽

此次调整后的规则将“一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从100分起评”,调整为“只要在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的,即可从100分起评”。该规定将大幅增加100分起评的企业数量。

为更好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公告》还适当放宽D级评价保留2年的信用管理措施,对于因年度指标得分不满40分被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对于直接判级的D级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不得评为A级。以适当“扣分”代替“保留2年D级”,既贯彻了失信惩戒的原则,也更有助于激励纳税人积极主动改善自身信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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