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职权类别 | 事项名称 | 行政相对人 | 设定依据 |
1 | 行政许可44 | 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资质审批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270号)委托事项清单第153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412号)第500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5项)附件2 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 (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第116项;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第十、十六、十八、二十、三十三条 |
2 | 行政许可32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注销)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十五条; 【行政法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修订)第五、十三、十五条;【行政法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一至二十一条 |
3 | 行政许可34 | 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第二十六条。 【行政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粤建设字〔2008〕24号)第三条。 |
4 | 行政许可15 | 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变更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订)(主席令第46号)第十三条;【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270号)委托事项清单第154项;【行政法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九、十、十一、十二条;【行政法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第十八条;【规范性文件】《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城[2007]250号)第二条 |
5 | 行政许可19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增项)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三十一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条、第五条 |
6 | 行政许可36 |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6〕29号)第二点;【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 (1994年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 |
7 | 行政许可10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注册资本)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订)(主席令第46号)第十三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条 【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九、十、十一、十二条;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序号31 |
8 | 行政许可50 | 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和报废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审批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0年修正)第十七条 |
9 | 行政许可38 | 停止供水审批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 |
10 | 行政许可35 | 古典名园恢复、保护规划和工程设计审批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省级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修订)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粤府[2015]79号)第7项 |
11 | 行政许可3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第十一条。 《中共广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编制的通知》(粤机编办发〔2019〕35号)。 【规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三条。 |
12 | 行政许可40 | 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资质审批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270号)委托事项清单第152项 【规章】《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第三、九、十三、十五、二十一条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412号)第499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5项)附件2 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 (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第115项 |
13 | 行政许可49 | 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资质有效期届满延续审批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270号)委托事项清单第153项;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412号)第500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5项)附件2 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 (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第116项;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第十一条; 【规章】《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第十、十六、十八、二十、三十三条 |
14 | 行政许可2 | 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0年修改)第十条。 |
15 | 行政许可14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订)(主席令第46号)第十三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条 【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九、十、十一、十二条;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序号31 |
16 | 行政许可8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企业名称)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订)(主席令第46号)第十三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条 【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九、十、十一、十二条;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序号31 |
17 | 行政许可6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订)(主席令第46号)第十三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条 【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九、十、十一、十二条;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序号31 |
18 | 行政许可39 | 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资质证书变更审批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270号)委托事项清单第152项 【规章】《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第三、九、十三、十五、二十一条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412号)第499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5项)附件2 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 (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第115项 |
19 | 行政许可7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核准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第十八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一条,【规范性文件】《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 |
20 | 行政许可17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首次申请)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三十一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条、第五条 |
21 | 行政许可20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遗失补办)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三十一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条、第五条 |
22 | 行政许可33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第五、十五、三十五、三十六条;【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23 | 行政许可42 | 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资质有效期届满延续审批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270号)委托事项清单第152项 【规章】《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第三、九、十三、十五、二十一条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412号)第499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5项)附件2 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 (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第115项 |
24 | 行政许可47 | 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资质证书变更审批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270号)委托事项清单第153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412号)第500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5项)附件2 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 (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第116项;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第十、十六、十八、二十、三十三条 |
25 | 行政许可31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十五条; 【行政法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修订)第五、十三、十五条;【行政法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一至二十一条 |
26 | 行政许可21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部门规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修正)附件第108项。 【部门规章】《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2年建设部令第111号)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第三条第36项 【规范性文件】《关于下放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粤建市函〔2012〕622号) |
27 | 行政许可48 | 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资质证书注销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270号)委托事项清单第153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412号)第500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5项)附件2 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 (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第116项;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第十、十六、十八、二十、三十三条 |
28 | 行政许可43 | 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丙级资质审批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270号)委托事项清单第153项;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412号)第500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5项)附件2 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 (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第116项;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第十一条; 【规章】《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第十、十六、十八、二十、三十三条 |
29 | 行政许可5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正)第七条 【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正)第二条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 三、(30)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 2017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附件-48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省管大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发等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 粤建市〔2018〕85号 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 无 第一条 |
30 | 行政许可24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十八条 【省级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修订)第十五条 |
31 | 行政许可13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订)(主席令第46号)第十三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条 【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九、十、十一、十二条;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序号31 |
32 | 行政许可16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延期)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三十一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条、第五条 |
33 | 行政许可29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首次办理)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十五条; 【行政法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修订)第五、十三、十五条;【行政法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一至二十一条 |
34 | 行政许可26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第四章第四、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 【部门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建设部令第131号) 第七条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 第七条、四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第四、六、七、十三条 |
35 | 行政许可46 | 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丙级资质证书变更审批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270号)委托事项清单第153项;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412号)第500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5项)附件2 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 (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第116项;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第十一条; 【规章】《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第十、十六、十八、二十、三十三条 |
36 | 行政许可41 | 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资质证书注销审批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270号)委托事项清单第152项 【规章】《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第三、九、十三、十五、二十一条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412号)第499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5项)附件2 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 (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第115项 |
37 | 行政许可1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第二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0年修改)第九、十一条。 |
38 | 行政许可4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正)第七条 【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正)第二条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 三、(30)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 2017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附件-48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省管大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发等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 粤建市〔2018〕85号 |
39 | 行政许可22 | 古树名木迁移审核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二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修订)第三十一条 |
40 | 行政许可45 | 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丙级资质有效期届满延续审批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270号)委托事项清单第153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412号)第500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5项)附件2 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 (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第116项;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第十、十六、十八、二十、三十三条 |
41 | 行政许可9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单位地址)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订)(主席令第46号)第十三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条 【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九、十、十一、十二条;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序号31 |
42 | 行政许可37 | 迁移、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 |
43 | 行政许可30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延续)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十五条; 【行政法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修订)第五、十三、十五条;【行政法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一至二十一条 |
44 | 行政许可12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订)(主席令第46号)第十三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条 【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九、十、十一、十二条;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序号31 |
45 | 行政许可18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变更)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三十一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条、第五条 |
46 | 行政许可25 | 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2005年) |
47 | 行政许可27 |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新办)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一至三十四条;【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412号)103项 |
48 | 行政许可11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经济类型)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订)(主席令第46号)第十三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条 【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九、十、十一、十二条;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序号31 |
49 | 行政许可23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第十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办法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六条。 |
50 | 行政许可28 |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变更或延续)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一至三十四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412号)103项 |
序号 | 行政职权类别 | 事项名称 | 行政相对人 | 设定依据 |
1 | 行政处罚8 | 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不按照国家有关人防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编制工程设计文件的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修正)》(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2号)第二章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编制工程设计文件; |
2 | 行政处罚234 | 对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
3 | 行政处罚198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及燃气设施的安全活动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2号)第五章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章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4 | 行政处罚154 |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三十四条 |
5 | 行政处罚25 | 对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放弃中标项目,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被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七十四条 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第30号修订) 第八十一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
6 | 行政处罚325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未对所负责计价的建设工程造价文件进行复核、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涂改、倒卖、租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或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故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签署虚假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咨询业务,在执业中实施商业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三章第十八条第一款 |
7 | 行政处罚292 | 人防工程施工单位未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告知检测的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修正)第十条第五项、第四十六条 |
8 | 行政处罚77 | 对施工单位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施工单位资质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第四章第三十五条: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著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
9 | 行政处罚127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部门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二章第一十二条第一款至第二款 |
10 | 行政处罚24 | 对发包人要求缩短施工工期、提前竣工或工程质量优良时,未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增加的费用未计入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或最高投标限价内,施工工期短于施工标准工期的80%,提前竣工费、优质工程费最高均超过合同价款的5%;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未明确发承包双方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和费用;发包人以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规避自身风险。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合同没有约定且合同履行期间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发布的材料、设备或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涨落超过5%时,发包人未按风险共担原则承担超过5%部分的风险费用,未调整合同价款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部门规章]《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省政府第205号令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招标人、发包人、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 发包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对责任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 |
11 | 行政处罚144 | 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损坏或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行政法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修正)》(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第七章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 |
12 | 行政处罚318 | 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未依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未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未依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未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行政法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部令第166号) 第十三条第一款、十五条第二款、二十九条第一款 |
13 | 行政处罚287 | 人防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建立检测事项台账并将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的不合格事项及时报告人防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修正)第十三条第五项、第四十六条 |
14 | 行政处罚240 |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二条 |
15 | 行政处罚83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仍执业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六章第三十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6 | 行政处罚267 | 建设单位未组织人民防空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
17 | 行政处罚57 | 对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八章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18 | 行政处罚47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四章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质、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社会投诉和违法行为等情况。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五章第四十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9 | 行政处罚277 | 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不按照技术标准、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参加人防工程质量验收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修正)第九条第三项、第四十六条 |
20 | 行政处罚335 |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21 | 行政处罚121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师违法承揽业务;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违法出具估价报告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14号)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至第二款 |
22 | 行政处罚216 | 建设单位未组织人民防空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23 | 行政处罚305 | 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编制并审核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一十七条第一款 、二十六条第二、三、四、五、六、七款 |
24 | 行政处罚193 | 对竣工的燃气工程项目,未经依法验收合格即交付使用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2号第二章第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七章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
25 | 行政处罚66 | 对施工图审查单位未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民用建筑节能内容进行审查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1年)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民用建筑节能内容进行审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出具虚假审查合格证明文件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26 | 行政处罚94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 法人、非法人组织 | [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五章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27 | 行政处罚102 | 对城市绿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的绿化规划(设计)方案施工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第二章第一十五条第一款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第二章第一十五条第二款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第四章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28 | 行政处罚250 | 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编制并审核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
29 | 行政处罚158 |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三十八条 |
30 | 行政处罚285 | 人防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检测业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修正)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 |
31 | 行政处罚224 | 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27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十七条 |
32 | 行政处罚317 | 对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依规定办理备案;未依规定办理注销手续;未依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行政法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部令第166号) 第五条第一款 |
33 | 行政处罚280 | 人防工程施工单位不依法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由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工作,变更项目负责人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修正)第十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 |
34 | 行政处罚46 | 对施工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第三章第一十九条第一款: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
35 | 行政处罚123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以迎合高估或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14号)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章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36 | 行政处罚15 |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第30号修订) 第七十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37 | 行政处罚56 | 对监理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2010年修正)》(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第四章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承接监理业务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38 | 行政处罚297 | 对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生产业务;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生产业务;未按照技术标准对生产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及其使用的原材料进行检验,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供应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出厂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不出具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出厂的混凝土预制构件上镶嵌未注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生产单位的标牌;未参加处理相关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修正)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 |
39 | 行政处罚145 | 对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而将房屋交付购买人;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公有住房时,物业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部门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二章第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40 | 行政处罚100 | 对擅自改变规划绿地性质;在城市绿地内的对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在城市绿地内,攀、折、钉、栓树木,采摘花草,践踏地被,丢弃废弃物;在城市绿地内,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在城市绿地内,以树承重、就树搭建;在城市绿地内,采石取土、建坟的在城市绿地内,进行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在城市绿地内,进行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破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坐椅、庭园灯、建筑小品、水景设施和绿地供排水设施等绿化设施;擅自砍伐、迁移城市绿地内树木花草、绿化设施;损害城市绿地内古树名木正常生长;擅自迁移、砍伐城市绿地内古树名木,损害古树名木致死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第三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第三章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第三章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第四章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第四章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
41 | 行政处罚146 | 对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五章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部门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三章第一十八条第一款 |
42 | 行政处罚78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五章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43 | 行政处罚200 | 对燃气经营企业未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未按规定备案;未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评估;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2号)第六章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六章第三十九条第一、二款,第六章第四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七章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44 | 行政处罚230 | 对勘察单位不参加施工验槽,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
45 | 行政处罚290 | 人防工程施工现场没有建立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检验制度,没有明确进场检验工作负责人和进场检验人,没有建立进场检验台账,没有根据技术标准严格进行进场检验的,对进场检验和抽样复试的没有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字认可的,各工序没有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没有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没有进行交接检验的,人防监理工程师或者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未签字认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修正)第四十六条 |
46 | 行政处罚92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未办理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五章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47 | 行政处罚191 | 对燃气设施建设单位在新区建设、旧区改造中未按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未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改变建设用地用途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2号)第二章第九条第二款, 第七章第四十六条第一、二款 |
48 | 行政处罚116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部门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建设部令第131号)第一十五条第一款 |
49 | 行政处罚213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50 | 行政处罚82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六章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51 | 行政处罚263 | 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时,未立即停止使用、或未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三十条 |
52 | 行政处罚14 | 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或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第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
53 | 行政处罚81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 自然人 | [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六章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54 | 行政处罚319 | 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时,未立即停止使用、或未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行政法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部令第166号) 第二十条第三款、三十条第一款、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55 | 行政处罚28 | 对招标人、发包人、建设单位上调或下浮最高投标限价;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未能自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最高投标限价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备查;发包人未能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施工合同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备案;对应当报送政府相关机构审核的结算文件,未能自确认之日起30日内报送,或自收到报送文件之日起60日内出具审核结论性文书;对结算文件及其相关资料,未能自结算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其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备案;对建设单位承担的本单位的建设工程计价活动,未有3名以上注册在本单位的造价工程师;对概算价、预算价或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和结算价及其相关资料,未能自确认建设工程造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将其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并上传至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部门规章]《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省政府第205号令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发包人、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 发包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对责任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56 | 行政处罚261 | 对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依规定办理备案;未依规定办理注销手续;未依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八条 |
57 | 行政处罚320 | 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部门规章】《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4年第5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部门规章】《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2018年修正)》(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 )第二章第九条第一款 |
58 | 行政处罚36 |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八章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三章第一十八条第二款: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
59 | 行政处罚73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任职从事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行政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2010年修正)》(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第二章第一十一条第一款: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单位任职。在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建设工程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在监理单位任职。监理工程师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第二章第一十二条第一款: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工程师与被监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接该工程的监理任务;第四章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监理工程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一年;第四章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违反本条例规定,工作严重失职或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一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监理单位罚款处罚的,对监理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60 | 行政处罚214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侵占、毁损、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61 | 行政处罚336 | 对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 |
62 | 行政处罚308 | 对检测单位未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告知检测;使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审查人员;出具虚假的审查结论;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第一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修正)》(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2号)第二章第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63 | 行政处罚137 |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章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
64 | 行政处罚249 | 对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
65 | 行政处罚295 | 未按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修正)第七条第五项、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
66 | 行政处罚182 | 对燃气经营者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供气;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歇业;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接受其提供的服务;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第三章第一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三章第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七章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
67 | 行政处罚33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或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一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六章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章第七条:(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2)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第二章第一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三章第一十七条第一款: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行政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修正)》(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2号)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工程质量检测方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见证或者委托监理单位见证取样送检、现场检测; |
68 | 行政处罚313 | 对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单位编制投资估算、概算、预算或最高投标限价、工程结算等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偏差率超过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咨询业务,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咨询业务,转包承接的咨询业务,出具虚假建设工程造价文件,以低于标准80%收费、给予回扣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部门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4号)第五章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规章】《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第六章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69 | 行政处罚172 | 对建设单位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法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2015年修正)(建设部令第24号)第二章第一十二条,第五章第三十条第一、二款,第六章第四十条, |
70 | 行政处罚52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第七章第六十五条第四款: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第五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
71 | 行政处罚105 | 对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8号)第二章第一十八条第一款 【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8号)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72 | 行政处罚51 | 对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进行分包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八章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73 | 行政处罚239 | 对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部门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第十八条 |
74 | 行政处罚181 | 对户外广告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未予以拆除或更新;举办文化、旅游、体育、会展、庆典、公益、促销等活动临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未在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予以拆除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第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十六条第一款 |
75 | 行政处罚223 |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或未按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六条 |
76 | 行政处罚183 | 对燃气经营者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第六章第四十一条第一、二款,第五章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七章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77 | 行政处罚110 | 对商品房预售人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预售人和代理人未向预购人明示预售人和预售商品房的有关信息、代理人的受托范围和权限等法定事项,预购人提出请求仍不明示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第三章第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章第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条至第三条 |
78 | 行政处罚139 |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章第三十条第一款 |
79 | 行政处罚323 | 对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一章第三条第二款 |
80 | 行政处罚278 | 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对设计采用新材料、新技术的人防工程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修正)第十条第五项、第四十六条 |
81 | 行政处罚203 | 对餐饮垃圾产生单位未落实餐饮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责任,未将餐饮垃圾交给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运处理,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未依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量、作业时间等因素,按时收集生活垃圾、将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或处置设施、垃圾运输线路未避开水源保护区;餐饮垃圾处置单位将餐饮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原料生产、食品加工,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饮垃圾饲养畜禽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第二章第一十三条第三款,第六章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章第一十九条第一款 |
82 | 行政处罚71 | 对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涂改、出租、出借或以非法形式转让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在建筑设计或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处罚 | 自然人 | [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六章第三十条: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2)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3)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4)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5)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6)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83 | 行政处罚260 | 对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出具虚假证明;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七条 |
84 | 行政处罚49 | 对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劳务人员工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第三章第二十三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6)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7)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8)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9)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10)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11)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12)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85 | 行政处罚174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法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24号)第二章第一十六条第一至四款,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第三章第一节第一十七条第一款 |
86 | 行政处罚95 | 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 法人、非法人组织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87 | 行政处罚248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四十五条 |
88 | 行政处罚314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部门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4号)第五章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规章】《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第四章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章四十二条第一款 |
89 | 行政处罚12 | 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订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规章】《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3号)第一十四条第二款:抗震加固应当与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产权人的房屋维修计划相结合。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应当同时进行抗震加固;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90 | 行政处罚210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91 | 行政处罚22 | 对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第30号修订) 第八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92 | 行政处罚177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未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未清理作业场地,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法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24号)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六章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至四项。 |
93 | 行政处罚233 |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十一条 |
94 | 行政处罚276 | 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不参加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人防工程监理单位组织的勘察设计交底和文件图纸会审,对编制的人防工程设计文件以书面形式不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修正)第九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 |
95 | 行政处罚218 | 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人民防空工程按照合格人民防空工程验收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96 | 行政处罚128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歪曲事实;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同时在2个或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涂改、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实施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实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部门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97 | 行政处罚268 | 建设单位组织人民防空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
98 | 行政处罚194 | 对燃气经营者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但不再具备燃气经营活动的规定条件,仍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超越燃气经营行政许可范围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第三章第一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三章第一十三条第一、二、三款,第七章第四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七章第四十八条第一、二、三、四款,第三章第一十六条第一款 |
99 | 行政处罚309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法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4号)第一章第四条第一款、 第五章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
100 | 行政处罚321 | 对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出具能效测评虚假报告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行政法规】《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4修正)》(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第二章第一十七条第一款 |
101 | 行政处罚65 | 对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7年)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施工图审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负责施工图审查单位认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对该审查单位的认定。 第三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4年) 第四十七条 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 第二十五条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审查合格书无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终身不得再担任审查人员;对于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的审查人员,还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
102 | 行政处罚284 | 人防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检测业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修正)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 |
103 | 行政处罚190 | 对管道燃气用户委托不具有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实施安装、改装、迁移、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2号)第六章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七章第六十条第一款 |
104 | 行政处罚302 | 对在划定禁止区域擅自使用袋装水泥、袋装预拌砂浆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砂浆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部门规章】《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4年第5号)第一十四条第一款 【部门规章】《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2018年修正)》(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 )第二章第九条第一款 |
105 | 行政处罚326 | 未按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四章第三十条第一款 |
106 | 行政处罚271 | 施工单位未对人民防空建筑材料和防护设备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十九条、第六十五条 |
107 | 行政处罚84 | 对注册建造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五章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108 | 行政处罚328 | 对住房保障对象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房内居住;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保障房;将保障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改变使用功能;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保障房严重毁损;存款、股票基金等资产价值超过规定数额或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存在法定或约定的违法、违约情形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部门规章】《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第四章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109 | 行政处罚118 | 对房地产评估机构擅自办理评估业务;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故意提高或压低估价,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房地产评估条例》(1994年广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53号公告)第一十一条第二款、第一十三条第一款、 第一十五条第一款 |
110 | 行政处罚279 | 人防工程施工单位不依法建立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确定项目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配备相应数量的职业技术人员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修正)第十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 |
111 | 行政处罚155 | 对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三十五条 |
112 | 行政处罚142 | 对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的,建设单位未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建设单位未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修正)》(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第三章第一十二条第一款 第三章第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
113 | 行政处罚242 | 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未依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五条 |
114 | 行政处罚54 | 对监理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第三章第一十四条第一款:工程监理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
115 | 行政处罚184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接地引线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改变燃气用途或转供燃气;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器具;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2号)第七章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章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章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章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七章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116 | 行政处罚265 | 建设单位将人民防空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条、第五十四条 |
117 | 行政处罚266 |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的文件报送备案的。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五十六条 |
118 | 行政处罚204 | 对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未实行生活垃圾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扬撒、遗漏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擅自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擅自收集、运输处理境外和省外垃圾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第六章第五十五条第一、二、三款,第三章第一十九条第一款 |
119 | 行政处罚97 |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或超过占用期限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第四章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120 | 行政处罚254 | 对总监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师指定或暗示使用某一供应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利用职权故意刁难供应商或承包商,向利益相关人索要财物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121 | 行政处罚62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未按规定时限将企业设立或企业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变更信息、分支机构设立信息、非工商注册所在地承接业务相关信息报送有关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或者资质信息变更的,应当自确认之日起30日内报送省工程造价主管机构。第六章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 |
122 | 行政处罚165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123 | 行政处罚330 | 对住房保障对象不配合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对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考核,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部门规章】《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第四章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124 | 行政处罚10 | 对擅自变动或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规章】《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3号)第一十一条第一款:产权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25 | 行政处罚93 | 未按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 | 法人、非法人组织 | [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五章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26 | 行政处罚327 | 对为住房保障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部门规章】《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二款 |
127 | 行政处罚192 | 对燃气设施建设单位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内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2号) 第二章第九条第四款,第七章第四十六条第一、二款 |
128 | 行政处罚188 | 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第七章第五十条第一、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二款,第五章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 |
129 | 行政处罚108 | 对商品房预售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部门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六条第一款至第二款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第二章第六条第一款至第三款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第四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
130 | 行政处罚87 | 对注册建造师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执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五章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131 | 行政处罚53 | 对监理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第五章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
132 | 行政处罚160 |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二十三条 |
133 | 行政处罚175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及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处置活动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法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2015年修正)(建设部令第24号)第二章第一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第六章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134 | 行政处罚225 | 对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十条 |
135 | 行政处罚170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136 | 行政处罚58 | 对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2010年修正)》(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第二章第九条第四款:禁止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第四章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137 | 行政处罚129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按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部门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1号)第四章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至第三款 |
138 | 行政处罚201 | 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类管理制度,未记录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和去向,未接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未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未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未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法,未按照标准和分类标志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未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未明确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未制止混合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未督促检查垃圾分类,未将垃圾交由相关单位处理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一款, 第六章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
139 | 行政处罚16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泄露标底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 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第30号修订) 第七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40 | 行政处罚217 | 建设单位组织人民防空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141 | 行政处罚149 | 对白蚁防治单位未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未严格按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白蚁防治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部门规章】《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九条第一款 |
142 | 行政处罚19 | 对招标人应依法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投标;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订的时限,或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第30号修订)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23号令修订) 第五十一条第(四)项 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
143 | 行政处罚75 | 对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违法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行为的处罚 | 自然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
144 | 行政处罚76 | 对在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建设单位的行为的处罚 | 自然人 | [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119号)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警告。 |
145 | 行政处罚283 |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不依法对人防工程实施监理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修正)第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
146 | 行政处罚63 | 对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单位编制投资估算、概算、预算或最高投标限价、工程结算等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偏差率超过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咨询业务,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咨询业务,转包承接的咨询业务,出具虚假建设工程造价文件,以低于标准80%收费、给予回扣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第四章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1)涂改、倒卖、租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转让资质证书;(2)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咨询业务;(3)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咨询业务;(4)转包承接的咨询业务;(5)出具虚假建设工程造价文件;(6)低于标准80%收费、给予回扣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7)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行政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其中,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并对责任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一)至第(四)项规定的,并对责任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第三十三条(五)至第(七)项规定的,并对责任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47 | 行政处罚162 |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妥善处理垃圾、粪便和污水的;建筑工地的宿舍、厨房、厕所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违法行为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2003年) 第二十七条 |
148 | 行政处罚13 | 对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规章】《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3号)第九条第一款: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检测和审定后,方可使用;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的新技术、新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49 | 行政处罚255 | 对监理工程师因工作严重失职或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三十七条 |
150 | 行政处罚161 | 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二十五条 |
151 | 行政处罚331 | 对申请人隐瞒或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保障房或租赁补贴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部门规章】《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二款 |
152 | 行政处罚5 | 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章第一十二条第一款:(1)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第三章第一十三条:(1)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3)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4)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
153 | 行政处罚301 | 对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部门规章】《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二章第一十一条第三款 |
154 | 行政处罚117 | 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三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2020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委托事项清单156项 |
155 | 行政处罚303 | 对施工单位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第三章第一十二条第一款 |
156 | 行政处罚32 | 对建设单位压缩合理审查周期;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向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九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审查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不得压缩合理审查周期、压低合理审查费用;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1)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2)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3)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还应当依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
157 | 行政处罚252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
158 | 行政处罚221 | 对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违法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行为的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办法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 |
159 | 行政处罚48 | 对施工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八章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160 | 行政处罚104 |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委托管理人未按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未经批准即实施;未按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未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未按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未按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8号)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一款 【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8号)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二款 【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8号)第二章第一十三条第一款 【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8号)第二章第一十九条第一款 【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8号)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8号)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161 | 行政处罚245 | 对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
162 | 行政处罚246 | 对施工生产经营单位未依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定期组织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二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
163 | 行政处罚253 | 对监理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
164 | 行政处罚101 | 对城市绿化的规划和设计,建设单位委托不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和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进行无证设计和施工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第二章第一十二条第一款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第二章第一十九条第一款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第四章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165 | 行政处罚334 | 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该户家庭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部门规章》《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年第69号令 ) 第十三条第一款 |
166 | 行政处罚106 | 对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城市桥梁产权人或委托管理人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未先取得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未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城市桥梁产权人、委托管理人对经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对经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未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城市桥梁产权人、委托管理人对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城市桥梁产权人、委托管理人未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对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未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未提出处理意见;对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未限期排除危险;对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在危险排除之前予以使用或转让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8号)第二章第一十六条第一款 【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8号)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第二 【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8号)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8号)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167 | 行政处罚130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聘用单位未按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14号)第四章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至第四款 【部门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1号)第四章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168 | 行政处罚125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部门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五章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169 | 行政处罚236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四 |
170 | 行政处罚222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五条一款 |
171 | 行政处罚238 | 对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27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三十九条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第十八条 |
172 | 行政处罚187 |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2号)第五章第三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五章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第七章第五十一条第一、二款,第五章第三十八条第一、二款,第七章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173 | 行政处罚40 |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五章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74 | 行政处罚235 | 对在划定禁止区域擅自使用袋装水泥、袋装预拌砂浆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砂浆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促进散装泥发展和应用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九条 |
175 | 行政处罚135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房地产经纪人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四章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176 | 行政处罚112 | 对房地产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三条第一款至第二款、第一十九条第一款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一章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章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第二章第九条第一款、第五章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177 | 行政处罚329 | 对住房保障对象违法擅自改建、重建保障房及其附属设施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部门规章】《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178 | 行政处罚293 | 人防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修正)第十三条第四项、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
179 | 行政处罚79 | 对注册建筑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地167号)第七章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80 | 行政处罚67 | 对施工图审查单位经审查出具合格书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1.[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7年)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施工图审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负责施工图审查单位认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对该审查单位的认定。 第三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4年) 第四十七条 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 第二十五条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审查合格书无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终身不得再担任审查人员;对于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的审查人员,还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
181 | 行政处罚153 | 对房屋发生蚁害,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房屋管理单位未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未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部门规章】《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
182 | 行政处罚244 | 对施工单位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
183 | 行政处罚241 |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违反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 |
184 | 行政处罚257 | 对监理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二条 |
185 | 行政处罚189 | 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第七章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第五章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
186 | 行政处罚232 | 对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三十一条 |
187 | 行政处罚264 |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九条 |
188 | 行政处罚281 | 人防工程施工单位不依法根据技术标准和工程施工进度,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报请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工程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后进行后续施工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修正)第十条第六项、第四十六条 |
189 | 行政处罚126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部门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一章第四条第一款 |
190 | 行政处罚27 |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中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七十六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第30号修订) 第八十二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191 | 行政处罚147 | 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部门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9号)第三章第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七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192 | 行政处罚195 | 对燃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将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情况报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2号)第三章第一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七章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193 | 行政处罚88 | 对注册建造师未按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五章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94 | 行政处罚256 | 对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未依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 |
195 | 行政处罚21 | 对招标人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23号令修订)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196 | 行政处罚215 |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197 | 行政处罚91 | 对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五章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98 | 行政处罚138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章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199 | 行政处罚202 | 对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堆放生活垃圾;未将家庭装修废弃物或废弃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家具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或再生资源回收站处理,而将其投放到垃圾收集点或收集容器内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一款,第六章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
200 | 行政处罚74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未对所负责计价的建设工程造价文件进行复核、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涂改、倒卖、租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或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故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签署虚假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咨询业务,在执业中实施商业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行政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第三十四条: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执业印章;(二)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三)故意抬高或者压低工程造价;(四)签署虚假建设工程造价文件;(五)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咨询业务;(六)在执业中实施商业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第四十三条: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其中,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二)规定的,并处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并处以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三)至第(七)项规定的,并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01 | 行政处罚59 | 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4号)第五章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
202 | 行政处罚132 | 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至第二款 |
203 | 行政处罚50 | 对监理单位未取得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2010年修正)》(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第四章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未取得监理申请批准书或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承接监理业务的,予以取缔,并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204 | 行政处罚134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房地产经纪人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强制交易;泄露或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十一项 |
205 | 行政处罚299 | 对监理单位未成立项目监理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监理人员;指定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发现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未及时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执行,未告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处理,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问题的,未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处理;发现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停止使用;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未及时予以制止;执行建设单位发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指令;未按照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重要环节的隐蔽工程验收,未提前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未按月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理报告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修正)第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
206 | 行政处罚274 |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
207 | 行政处罚2 |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的文件报送备案的。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七章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二章第一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第二章第一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第二章第一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第二章第一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第二章第一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208 | 行政处罚11 | 对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规章】《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3号)第一十六条第一款:已按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或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各种人为因素使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能力受损的,或者因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导致荷载增加或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产权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抗震验算、修复或加固。需要进行工程检测的,应由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209 | 行政处罚4 | 建设单位将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章第一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
210 | 行政处罚115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五条第二款第七项、第五条第三款第六项、第五条第四款第五项 |
211 | 行政处罚291 |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委托没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的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修正)第七条第三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
212 | 行政处罚306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未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未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行政法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213 | 行政处罚29 |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正)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
214 | 行政处罚168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215 | 行政处罚143 | 对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损毁或破坏属于全体业主的档案资料、财物和共用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修正)》(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第五章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216 | 行政处罚289 | 人防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建立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系统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修正)第十三条第七项、第四十六条 |
217 | 行政处罚114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一十三条第一款 |
218 | 行政处罚231 | 对勘察单位未参加勘察设计交底和文件图纸会审,未对编制的工程勘察文件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未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未参加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提出相应技术处理方案;未参加处理工程施工中出现的与勘察有关的其他问题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修正)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
219 | 行政处罚3 | 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三章第一十九条第一款: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第三章第一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
220 | 行政处罚315 |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六十条第一款 |
221 | 行政处罚288 | 人防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建立项目工程质量检测档案,检测合同、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不连续编号、抽撤和涂改的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修正)第十三条第六项、第四十六条 |
222 | 行政处罚208 | 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第六章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章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223 | 行政处罚37 | 对未取得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八章第六十条第二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三章第一十八条第一款: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
224 | 行政处罚64 | 对施工图审查单位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由不具备专业技术要求的人员进行审查;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或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上签字盖章;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7年) 第三十三条 施工图审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负责施工图审查单位认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对该审查单位的认定。 第三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 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一)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
225 | 行政处罚286 | 人防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使用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定条件的检测人员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修正)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十六条 |
226 | 行政处罚17 |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3年)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取消投标资格处罚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参加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第30号修订) 第七十四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
227 | 行政处罚89 | 对注册建造师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五章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228 | 行政处罚206 |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或未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第六章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第四章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 |
229 | 行政处罚20 | 对招标人超过规定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30 | 行政处罚324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未办理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章十一条第一款 |
231 | 行政处罚186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等危及燃气设施的安全活动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2号)第五章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第七章第五十条第二款, 第七章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232 | 行政处罚136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233 | 行政处罚247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或拒不执行的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三十八条 |
234 | 行政处罚166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十二,十三,二十二条 |
235 | 行政处罚310 | 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第七章第六十五条第四款 |
236 | 行政处罚322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五章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237 | 行政处罚173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法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2015年修正)(建设部令第24号)第二章第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章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238 | 行政处罚98 |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正)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239 | 行政处罚90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五章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240 | 行政处罚197 | 对燃气经营企业未提供免费燃气入户安全检查;未按要求设置和公布服务电话、抢险抢修电话,未设专人值班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2号)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三、四款,第二十八条第一、二款,第七章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241 | 行政处罚275 | 为建设工程提供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五条、第五十九条 |
242 | 行政处罚113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一十八条第三款 |
243 | 行政处罚151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预)售商品房时,未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未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部门规章】《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一十一条第一款 |
244 | 行政处罚159 |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法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根据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订)第三十八条 |
245 | 行政处罚133 | 对未经房地产交易资金支付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签字和盖章,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三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246 | 行政处罚156 | 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市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
247 | 行政处罚61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规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6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
248 | 行政处罚23 | 对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中标后,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或者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第30号修订) 第八十三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者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23号令修订)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249 | 行政处罚296 | 人防工程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存在违反安全生产行为的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六十二条 |
250 | 行政处罚39 | 对勘察、设计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五章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251 | 行政处罚26 | 对中标人不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第30号修订)第八十四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二至五年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252 | 行政处罚294 |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采购、使用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的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修正)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
253 | 行政处罚157 | 对城市建筑物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
254 | 行政处罚103 |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第五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修正)》第五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修正)》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255 | 行政处罚41 | 对勘察、设计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八章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五章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56 | 行政处罚282 | 人防工程施工单位不依法制定人防工程质量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修正)第十条第八项、第四十六条 |
257 | 行政处罚207 | 对未报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报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后,未按先建后拆的原则,在重建、补建或提供替代设施前,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第六章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第四章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258 | 行政处罚176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法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24号)第六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第三章第三节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259 | 行政处罚164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九条,第二十条 |
260 | 行政处罚122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与委托人或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未回避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14号)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261 | 行政处罚304 | 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编制并审核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一十七条第一款 、二十六条第二款 |
262 | 行政处罚243 | 对施工单位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
263 | 行政处罚1 | 建设单位将人民防空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
264 | 行政处罚258 | 对检测单位未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告知检测;使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审查人员;出具虚假的审查结论;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第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265 | 行政处罚80 | 对注册建筑师或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地167号)第七章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细则,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266 | 行政处罚43 |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六章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67 | 行政处罚9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八章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9号)第二章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
268 | 行政处罚107 | 对擅自预售商品房;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章第三十九条 【部门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建设部令第131号)第一章第六条第一款至第二款、第二章第六条第一款、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至第二款、第六章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269 | 行政处罚199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查清地下燃气设施铺设情况即擅自施工,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2号)第五章第三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七章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
270 | 行政处罚269 | 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人民防空工程按照合格人民防空工程验收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
271 | 行政处罚60 | 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第四章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1)涂改、倒卖、租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转让资质证书;(2)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咨询业务;(3)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咨询业务;(4)转包承接的咨询业务;(5)出具虚假建设工程造价文件;(6)低于标准80%收费、给予回扣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7)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行政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其中,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并对责任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一)至第(四)项规定的,并对责任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第三十三条(五)至第(七)项规定的,并对责任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72 | 行政处罚150 | 对白蚁防治单位未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进行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部门规章】《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一十条第一款 |
273 | 行政处罚85 | 对注册建造师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五章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274 | 行政处罚141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五章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
275 | 行政处罚7 | 人防工程勘察单位不依法开展建设工程勘察工作的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修正)》(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2号)第二章第八条:勘察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建设工程勘察工作,承担下列质量义务:(1)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要求,编制真实、准确的工程勘察文件;(2)参加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的勘察设计交底和文件图纸会审,对编制的工程勘察文件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3)按照技术标准、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4)参加相关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对因勘察造成的质量问题、质量事故提出相应技术处理方案;(5)参加处理工程施工中出现的与勘察有关的其他问题。 |
276 | 行政处罚237 |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一条 |
277 | 行政处罚120 | 对具有一级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未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具有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违法设立分支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具备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而设立分支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不备案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14号)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一款 |
278 | 行政处罚99 |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部门规章】《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第一十二条 【部门规章】《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第一十七条 |
279 | 行政处罚6 | 违反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编制人防工程设计方案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280 | 行政处罚259 | 对检测单位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检测业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以其他单位名义或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转包检测业务;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未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未建立项目工程质量检测档案,检测合同、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编号不连续,抽撤、涂改,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未建立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系统,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上传检测信息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281 | 行政处罚227 | 对建设单位未依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三条 |
282 | 行政处罚316 | 对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出具虚假证明;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一十七条第一款、六十一条第一款 |
283 | 行政处罚119 | 对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14号)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至第五款、第四章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284 | 行政处罚140 |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章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285 | 行政处罚272 | 施工单位不履行人民防空工程及防护设备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一条 |
286 | 行政处罚178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法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24号) 第五章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第六章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
287 | 行政处罚111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部门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建设部令第131号)第一十五条第一款 |
288 | 行政处罚205 | 对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按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及时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章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289 | 行政处罚300 |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八章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
290 | 行政处罚333 | 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该户家庭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部门规章》《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年第69号令 ) 第五条第一款 |
291 | 行政处罚45 | 对施工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八章第六十条第三款: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第五章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
292 | 行政处罚226 | 对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十一条 |
293 | 行政处罚70 | 对勘察、设计单位注册执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六章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94 | 行政处罚30 | 对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正)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95 | 行政处罚131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房地产经纪合同未由从事该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未按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三章第一十四条第一款至第二款、第三章第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至第二款、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至第二款 |
296 | 行政处罚86 | 对注册建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五章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297 | 行政处罚152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进行白蚁预防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部门规章】《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
298 | 行政处罚229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 |
299 | 行政处罚251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未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未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一条 |
300 | 行政处罚169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一至四款 |
301 | 行政处罚148 | 对不具备白蚁防治单位设立条件而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部门规章】《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六条第一款 |
302 | 行政处罚34 | 对建设单位肢解发包建设工程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八章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303 | 行政处罚179 | 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未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时,检查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未立即进行维修或拆除;遇到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户外广告发布者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未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户外广告及其设施整洁、完好、美观;对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照明或者电子显示出现断亮或者残损的,户外广告发布者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未及时更新维护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第一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一十三条第一、二款 |
304 | 行政处罚96 |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擅自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破坏城市绿地内的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坐椅、庭园灯、建筑小品、水景设施和绿地供排水设施等绿化设施; 损坏城市绿化设施 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第三章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
305 | 行政处罚124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部门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五章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306 | 行政处罚31 | 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正)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07 | 行政处罚18 |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3年)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参加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第30号修订) 第七十五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三年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
308 | 行政处罚167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四条,二十三条 |
309 | 行政处罚44 | 对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第三章第三节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八章第六十条第二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310 | 行政处罚220 | 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办法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311 | 行政处罚298 | 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建立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检验制度,未明确进场检验工作负责人和进场检验人,建立进场检验台账,未根据技术标准严格进行进场检验;对技术标准规定进行抽样复试的,未进行抽样复试;对进场检验和抽样复试的,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字认可;各工序应未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未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未进行交接检验;未经监理工程师或者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签字认可,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修正)第十九条、第四十六条 |
312 | 行政处罚219 | 施工单位违反人防工程质量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部门规章】《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二十九、三十五条 |
313 | 行政处罚209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314 | 行政处罚332 | 对保障房开发建设单位未按保障房标准开发建设保障房项目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部门规章】《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第二章第一十五条第一款 |
315 | 行政处罚338 | 对承租人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破坏或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316 | 行政处罚311 | 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部门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4号)第五章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规章】《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317 | 行政处罚262 | 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未依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未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未依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未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
318 | 行政处罚270 | 施工单位违反人防工程质量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319 | 行政处罚72 | 对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六章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320 | 行政处罚228 | 对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
321 | 行政处罚211 |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322 | 行政处罚55 | 对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 |
323 | 行政处罚196 | 对在供气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在批准的供气区域内,燃气经营企业未向具备用气条件的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气;在供气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在批准的供气区域内,拒绝向具备用气条件的燃气用户供气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2号) 第四章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 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章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324 | 行政处罚337 | 对承租人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 |
325 | 行政处罚163 |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326 | 行政处罚171 | 对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未按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法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2015年修正)(建设部令第24号)(2015年修正)第六章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一款 |
327 | 行政处罚185 | 对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种植深根植物;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2号) 第七章第五十条第一、二款, 第五章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章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章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328 | 行政处罚273 |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七条 |
329 | 行政处罚35 | 对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民用建筑节能要求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4修正)》(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第二章第九条第一款:民用建筑项目依法应当进行设计招标投标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中应当包括建筑节能的要求,并作为评标的必要条件。 |
330 | 行政处罚212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331 | 行政处罚42 | 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进行分包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八章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332 | 行政处罚69 | 对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六章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333 | 行政处罚109 | 对商品房预售人自签订项目转让合同之日起,未停止预售商品房;受让方未换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第二章第一十三条第三款 |
334 | 行政处罚307 | 对检测单位未取得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第二章第二节第一十三条第一款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条第一款 |
335 | 行政处罚180 | 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未在户外广告设施上公示户外广告设施日常维护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第一十四条第一款 |
336 | 行政处罚68 | 对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生产业务;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生产业务;未按照技术标准对生产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及其使用的原材料进行检验,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供应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出厂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不出具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出厂的混凝土预制构件上镶嵌未注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生产单位的标牌;未参加处理相关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3修订)》(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第六章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九条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3修订)》(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承担下列质量义务:(1)采购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应当具有相应证书,属进口的应当具有商检部门签发的商检合格证书;(2)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或者按照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再用于施工;(3)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工程质量检测方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见证或者委托监理单位见证取样送检、现场检测;(4)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时,在接到事故现场报告后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5)按照技术标准、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行政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3修订)》(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第二章第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审查业务;第二章第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检测业务;第二章第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按照技术标准对生产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及其使用的原材料进行检验,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得供应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 |
337 | 行政处罚312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未按规定时限将企业设立或企业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变更信息、分支机构设立信息、非工商注册所在地承接业务相关信息报送有关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部门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4号)第五章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规章】《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第六章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338 | 行政处罚38 | 对勘察、设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八章第六十条第三款: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五章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该企业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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