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行政处罚1 |
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2013年民政部令第49号 第三十三条 |
2 |
行政处罚3 |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法律】《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 第五章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3 |
行政处罚2 |
社会福利机构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进行非法集资的;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进退出许可范围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民政部令第55号修改 第二十七条 |
4 |
行政处罚29 |
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的;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的;未按国家规定书写、译写、拼写标准地名的;未经地名主管部门审核擅自出版与地名有关的各类图(册)的;擅自涂改、玷污、遮挡、损坏、移动地名标志的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法律】《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第三十二条 |
5 |
行政处罚17 |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6 |
行政处罚22 |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 |
7 |
行政处罚20 |
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 |
8 |
行政处罚13 |
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的;违法或者违反章程规定收取会费、取得其他收入或者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二十八条 |
9 |
行政处罚4 |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法律】《殡葬管理条例》 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 第十八条 |
10 |
行政处罚25 |
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四条 |
11 |
行政处罚21 |
违反《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慈善组织有《慈善法》第九十九条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12 |
行政处罚7 |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13 |
行政处罚16 |
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未经登记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违反《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其他行为的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三十五条 |
14 |
行政处罚9 |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 |
15 |
行政处罚6 |
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16 |
行政处罚11 |
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认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活动应当撤销登记的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 |
17 |
行政处罚24 |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情节严重的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三条 |
18 |
行政处罚12 |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
19 |
行政处罚27 |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法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七条 |
20 |
行政处罚14 |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行业协会名义开展活动的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三十三条 |
21 |
行政处罚23 |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二条 |
22 |
行政处罚26 |
慈善组织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未依照《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进行备案的;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其他违反《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办法情形的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23 |
行政处罚18 |
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24 |
行政处罚19 |
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25 |
行政处罚5 |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法律】《殡葬管理条例》 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 第十九条 |
26 |
行政处罚10 |
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
27 |
行政处罚15 |
内部组织机构不健全、管理混乱的;超过十二个月未开展活动的;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三十四 |
28 |
行政处罚8 |
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认为社会团体的违法活动应当撤销登记的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29 |
行政处罚28 |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法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