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职权类别 | 事项名称 | 行政相对人 | 设定依据 |
1 | 行政许可1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修正) 第十五条, 【行政法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2012年公安部令第120号) 第八、十五条 |
序号 | 行政职权类别 | 事项名称 | 行政相对人 | 设定依据 |
1 | 行政处罚20 |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的行为的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2016年公安部第136号令)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法规】《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2017年公安部143号令) 第五十六条 |
2 | 行政处罚4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或者被依法注销注册继续执业的行为的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2017年公安部143号令) 第五十一条。 |
3 | 行政处罚16 |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行为的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19年修订) 第六十三条。 |
4 | 行政处罚7 |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行为的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2017年公安部143号令) 第五十四条。 |
5 | 行政处罚30 | 对人员密集场所装修、装饰,未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导致场所消防安全隐患的行为的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 | 【行政法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2010年修订) 第六十二条。 |
6 | 行政处罚21 | 对管理储存可燃物资仓库未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导致产生消防安全隐患逾期不改的行为的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2010年修订) 第六十七条。 |
7 | 行政处罚18 | 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行为的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19年修订)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8 | 行政处罚6 | 对违反《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行为的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法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2010年修订) 第六十一条。 |
9 | 行政处罚19 |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的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19年修订) 第六十条 |
10 | 行政处罚31 | 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行为的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 | 【行政法规】《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 2012公安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令第122号) 第三十六条 |
11 | 行政处罚26 | 未对建筑消防设施或者电器设备、电气线路进行全面检测的行为的处罚(情节较轻)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2010年修订)第六十三条。 |
12 | 行政处罚8 | 对建设单位在安装、配置消防产品前,未按照规定抽样送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或者送检消防产品经检验不合格后未更换为合格消防产品行为的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广东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
13 | 行政处罚3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的管理人员、易燃易爆危险品保管人员未持证上岗单位的行为的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法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2010年修订) 第六十五条。 |
14 | 行政处罚5 | 对单位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产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损失单位的行为的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法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2010年修订) 第六十八条。 |
15 | 行政处罚13 |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出具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行为的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2017年公安部143号令) 第五十三条。 |
16 | 行政处罚27 |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有需要变更注册的情形,未经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行为的处罚 | 自然人 | 【行政法规】《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2017年公安部143号令) 第五十二条。 |
17 | 行政处罚12 | 对歌舞娱乐场所及其包房内未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或者人员密集场所未在明显位置设置疏散示意图的行为的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法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2010年修订) 第六十六条。 |
18 | 行政处罚25 | 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行为的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订) 第六十一条。 |
19 | 行政处罚23 | 对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19年修订) 第六十六条。 |
20 | 行政处罚10 |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过失引起火灾的;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水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行为的处罚(情节较轻)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19年修订) 第六十四条。 |
21 | 行政处罚29 |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资料的行为的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2017年公安部143号令) 第四十九条。 |
22 | 行政处罚15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订) 第六十七条。 |
23 | 行政处罚14 | 对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行为的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2016年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 第四十七条。 |
24 | 行政处罚9 |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的;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2017年公安部143号令) 第五十五条。 |
25 | 行政处罚2 | 对未按标准检测、维修、保养消防设施、灭火器;消防设施、灭火器维修、保养质量不符合标准;未依法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2016年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 第五十二条,1、《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2016年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 第五十条。 |
26 | 行政处罚28 | 对未取得相应执业资质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资质被依法注销,继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冒用其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行为的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2016年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 第四十六条。 |
27 | 行政处罚17 | 对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或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的;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行为的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2016年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 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 |
28 | 行政处罚22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行为的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2017年公安部143号令) 第五十条。 |
29 | 行政处罚11 | 占用、堵塞、封闭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对妨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和报告的;对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未进行管理、维护、保养或者对破坏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和报告的,对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消防责任的行为的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法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0年修订) 第六十条。 |
30 | 行政处罚24 |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19年修订)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
31 | 行政处罚1 | 对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非人员密集场所的行为的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2012年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2号)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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