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职权类别 | 事项名称 | 行政相对人 | 设定依据 |
1 | 行政许可2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六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三七六项 | |
2 | 行政许可1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二条 |
3 | 行政许可3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 |
序号 | 行政职权类别 | 事项名称 | 行政相对人 | 设定依据 |
1 | 行政处罚23 | 对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及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四)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
2 | 行政处罚5 | 对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行为等情形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的;(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的;(三)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的。” |
3 | 行政处罚29 | 对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法人 |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的,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 | 行政处罚21 | 对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等5种情形的行政处罚 | 法人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三)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四)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五)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 |
5 | 行政处罚10 | 对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的行政处罚 | 法人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 |
6 | 行政处罚38 | 对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擅自施工的或者防雷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 法人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
7 | 行政处罚31 |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的行政处罚 | 法人 |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的,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许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8 | 行政处罚6 | 对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
9 | 行政处罚14 | 对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者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等情形的行政处罚 | 法人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者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二)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三)出具虚假论证报告的;(四)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 |
10 | 行政处罚8 | 对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
11 | 行政处罚25 | 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等情形的行政处罚 | 法人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到期后不予延续;处罚结果纳入全国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的;(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的;(四)与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五)使用不符合条件的防雷装置检测人员的。” |
12 | 行政处罚19 | 对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等情形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的;(二)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窃取气象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原始资料的;(四)转让或者提供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给第三方的。” |
13 | 行政处罚4 | 对建设单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的。”4、《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未取得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或者取得许可后不按规定进行建设,造成气象探测环境遭到破坏的,按照《气象法》第三十五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予以处罚。” |
14 | 行政处罚17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等情形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非法探测设施,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二)超出批准布点数探测的;(三)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的;(四)未经批准变更探测地点、项目、时段的;(五)超过探测期限进行探测活动的;(六)自带或者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检查的。” |
15 | 行政处罚2 | 对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等情形的行政处罚 | 法人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三) |
16 | 行政处罚1 | 对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第十四条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17 | 行政处罚30 | 对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行政处罚 | 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8 | 行政处罚9 | 对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行政处罚 | 法人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撤销其《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施放活动许可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9 | 行政处罚32 | 对违反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四)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的;(二)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三)未指定专人值守的;(四)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五)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七)违反施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为。 |
20 | 行政处罚37 | 对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行政处罚 | 法人 |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1 | 行政处罚27 | 对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行政处罚 | 法人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2、《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或者在防雷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22 | 行政处罚24 | 对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行政处罚 | 法人 |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资质证;被许可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3 | 行政处罚34 | 对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放活动许可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 |
24 | 行政处罚11 | 对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行政处罚 | 法人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5 | 行政处罚13 | 对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或者建设单位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行政处罚 | 法人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二)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
26 | 行政处罚26 | 对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法人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2、《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或者在防雷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27 | 行政处罚18 | 对外国组织和个人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外国组织和个人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气象信息服务活动中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安全、保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8 | 行政处罚36 | 对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法人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
29 | 行政处罚28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的行政处罚 | 法人 |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的,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许可。” |
30 | 行政处罚16 | 对危害气象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的,依照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3、《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的;(三)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的;”4、《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31 | 行政处罚35 | 对气象信息服务单位未按规定开展气象探测活动的行政处罚 | 法人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三)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向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的; |
32 | 行政处罚22 | 对应安装防雷装置而就不安装或者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
33 | 行政处罚12 | 对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许可文件等情形的行政处罚 | 法人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的;(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
34 | 行政处罚3 | 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行政处罚 | 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 |
35 | 行政处罚15 | 对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或者不能证明是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等情形的行政处罚 | 法人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一)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或者不能证明是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二)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四)冒用他人名义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
36 | 行政处罚7 | 对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等情形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一)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二)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三)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四)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五)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 |
37 | 行政处罚33 | 对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放活动许可的行政处罚 | 法人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撤销其《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施放活动许可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8 | 行政处罚20 | 对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行政处罚 | 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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