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公示事项目录
序号 行政职权类别 事项名称 行政相对人 设定依据
1 行政许可2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注册发证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主席令第18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2018年省政府令第248号)附件第68、69、70项。 【规章】《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九、十八、十九条。
2 行政许可1 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及执业许可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1 第1、2项。 【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2018年省政府令第248号)附件 第69项。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九、十一、十五、十七、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 【规章】《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第一条。 【规章】《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号)第十、十一条。 【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卫计委第12号)第二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卫规〔2017〕6号)第一条、第三条
3 行政许可3 医疗广告(中医类)审查证明核发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规章】《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7年工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第三、四、八条。 【行政法规】《广告管理条例》(国发〔1987〕94号)第十一条。 【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2018年省政府令第248号)附件第70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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