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职权类别 | 事项名称 | 行政相对人 | 设定依据 |
无相关职能 |
序号 | 行政职权类别 | 事项名称 | 行政相对人 | 设定依据 |
1 | 行政处罚8 |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或未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第六章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第四章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第四章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2 | 行政处罚19 | 对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堆放生活垃圾;未将家庭装修废弃物或废弃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家具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或再生资源回收站处理,而将其投放到垃圾收集点或收集容器内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第二章第八条第二款,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第二章第八条第三款,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第二章第八条第四款,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第二章第八条第五款,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第二章第八条第六款,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第二章第一十一条第一款,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 |
3 | 行政处罚1 | 对建设单位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建设部令第24号 第五章第三十条第一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建设部令第24号 第五章第三十条第二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建设部令第24号 第六章第四十条第一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建设部令第24号 第二章第一十二条第一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建设部令第24号 第五章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建设部令第24号 第五章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建设部令第24号 第五章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建设部令第24号 第五章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4 | 行政处罚18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建设部令第24号 第三章第一十六条第一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建设部令第24号 第三章第一十六条第二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建设部令第24号 第三章第一十六条第三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建设部令第24号 第三章第一十六条第四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建设部令第24号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 第三章第一节第一十七条第一款 |
5 | 行政处罚20 | 对未报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报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后,未按先建后拆的原则,在重建、补建或提供替代设施前,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第六章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第四章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6 | 行政处罚13 |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 未按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 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擅自修订图纸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五章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二章第九条第一款,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二章第一十三条第一款,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二章第一十三条第二款,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二章第一十六条第一款,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二章第一十七条第一款,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五章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五章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
7 | 行政处罚24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建设部令第24号 第五章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建设部令第24号 第五章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建设部令第24号 第六章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建设部令第24号 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建设部令第24号 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
8 | 行政处罚26 | 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未在户外广告设施上公示户外广告设施日常维护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 第一十四条第一款 |
9 | 行政处罚23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未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未清理作业场地,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建设部令第24号 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一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建设部令第24号 第六章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建设部令第24号 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建设部令第24号 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建设部令第24号 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建设部令第24号 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10 | 行政处罚17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建设部令第24号 第六章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建设部令第24号 第二章第一十三条第一款 |
11 | 行政处罚7 |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正) 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12 | 行政处罚12 |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或超过占用期限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第三 |
13 | 行政处罚22 | 对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未实行生活垃圾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扬撒、遗漏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擅自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擅自收集、运输处理境外和省外垃圾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第六章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第六章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第六章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第三章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第三章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第三章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 |
14 | 行政处罚11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及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处置活动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建设部令第24号 第三章第一十七条第一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建设部令第24号 第三章第一十七条第二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建设部令第24号 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建设部令第24号 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建设部令第24号 第六章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建设部令第24号 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15 | 行政处罚5 | 对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8号 第二章第一十八条第一款,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8号 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16 | 行政处罚2 | 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未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时,检查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未立即进行维修或拆除;遇到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户外广告发布者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未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户外广告及其设施整洁、完好、美观;对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照明或者电子显示出现断亮或者残损的,户外广告发布者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未及时更新维护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 第一十二条第一款,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 第一十二条第二款,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 第一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 第一十三条第二款 |
17 | 行政处罚14 | 对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按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及时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第六章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18 | 行政处罚16 |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五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五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五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五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五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五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五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五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城市道 |
19 | 行政处罚10 |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擅自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破坏城市绿地内的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坐椅、庭园灯、建筑小品、水景设施和绿地供排水设施等绿化设施; 损坏城市绿化设施 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第三 |
20 | 行政处罚6 | 对户外广告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未予以拆除或更新;举办文化、旅游、体育、会展、庆典、公益、促销等活动临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未在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予以拆除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 第一十五条第一款,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 第一十六条第一款 |
21 | 行政处罚4 | 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第六章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第四章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22 | 行政处罚9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建设部令第24号 第六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 第三章第三节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建设部令第24号 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建设部令第24号 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23 | 行政处罚21 | 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类管理制度,未记录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和去向,未接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未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未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未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法,未按照标准和分类标志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未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未明确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未制止混合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未督促检查垃圾分类,未将垃圾交由相关单位处理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一款,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第六章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一款第五 |
24 | 行政处罚15 | 对城市绿化的规划和设计,建设单位委托不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和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进行无证设计和施工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第二章第一十二条第一款,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第二章第一十九条第一款,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第四章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25 | 行政处罚3 | 对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未按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建设部令第24号 第六章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建设部令第24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一款 |
26 | 行政处罚25 | 对擅自改变规划绿地性质;在城市绿地内的对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在城市绿地内,攀、折、钉、栓树木,采摘花草,践踏地被,丢弃废弃物;在城市绿地内,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在城市绿地内,以树承重、就树搭建;在城市绿地内,采石取土、建坟的在城市绿地内,进行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在城市绿地内,进行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破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坐椅、庭园灯、建筑小品、水景设施和绿地供排水设施等绿化设施;擅自砍伐、迁移城市绿地内树木花草、绿化设施;损害城市绿地内古树名木正常生长;擅自迁移、砍伐城市绿地内古树名木,损害古树名木致死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第三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第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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