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职权类别 | 事项名称 | 行政相对人 | 设定依据 |
无相关职能 |
序号 | 行政职权类别 | 事项名称 | 行政相对人 | 设定依据 |
1 | 行政处罚5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合同未载明《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的必备事项,或者在合同备案后拒不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补正合同必备事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0号修订)第四十五、第四十三条。 |
2 | 行政处罚7 | 对市场经营者未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的;未按照规定确定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对象,建立健全交易、交收、结算、仓储、信息发布、风险控制、市场管理等业务规则与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1.《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2013年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
3 | 行政处罚11 | 对特许人没有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5号)第八条、第二十五条。 |
4 | 行政处罚18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0号修订)第四十一条。 |
5 | 行政处罚8 | 对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1.《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三条。 |
6 | 行政处罚15 | 对特许人没有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1.《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11年商务部令第5号)第十七条。 |
7 | 行政处罚19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0号修订)第四十二条。 |
8 | 行政处罚20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活动中有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1.对外贸易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2.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
9 | 行政处罚1 | 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商务部令第9号)第七条、第三十六条。 |
10 | 行政处罚14 | 对特许人未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务部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1.《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11年商务部令第5号)第十六条。 |
11 | 行政处罚13 | 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没有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的。特许人没有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 | 法人、自然人 |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
12 | 行政处罚16 | 对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0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
13 | 行政处罚10 | 对特许人必须是以企业为主体企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二十四条。 |
14 | 行政处罚17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0号修订)第四十条。 |
15 | 行政处罚9 | 对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但没有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 |
16 | 行政处罚22 | 违规进行家电维修经营的 | 法人、自然人 | [部门规章]《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2012年商务部令第7号) 第九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 (二)隐瞒、掩饰因维修服务导致用户产品损毁的事实; (三)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件; (四)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 第十四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
17 | 行政处罚4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的;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不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 | 法人、自然人 |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0号修订)第四十三条。 |
18 | 行政处罚21 | 违规进行美容美发经营的 | 法人、自然人 | [部门规章]《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商务部令第19号) 第十八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美容美发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告。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
19 | 行政处罚3 | 对规模发卡、集团发卡、品牌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建立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其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的,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未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商务部令第9号)第三十八条。 |
20 | 行政处罚12 | 对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没有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的。特许人没有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5号)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 |
21 | 行政处罚2 | 对未按规定进行预收资金管理、实行资金存管制度、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填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情况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商务部令第9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22 | 行政处罚6 | 对未公示或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的;未按规定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的;未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的;未按要求通过银行转账使用现金购卡的、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单用途卡资金超过限额的;未按规定设置有效期的;未按要求处理退货资金的;未提供退卡服务的;发生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未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按要求在媒体公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商务部令第9号)第十四至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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