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公示事项目录
序号 行政职权类别 事项名称 行政相对人 设定依据
1 行政许可3 县级以下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成立登记的审批对象为发起人、发起单位;变更、注销的审批对象为社会团体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第八、十条。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一、十八、十九条。 3.《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2005年)第十一、十四、十五、十六条。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5.《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粤府〔2015〕79号)。
2 行政许可5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机关、企事业单位;国内组织、个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5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第九、十、十八、十九、二十四条。 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实施细则》(粤民发〔2014〕164号)第十、二十二、二十三条
3 行政许可1 县管权限的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审批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1.《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2007年)第十七、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2.《民政部关于颁发<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民行发〔1996〕17号)第七、十二条。
4 行政许可2 公开出版的全县性地名图、地名图册、地名图集审核 事业单位、企业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2007年)第二十八条。
5 行政许可4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成立登记的审批对象为举办者;变更、注销的审批对象修改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第八、十条。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五、六、十二、十五、十六条。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2010年民政部令第38号修订)第四条。 5.《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第二条。
6 行政许可8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和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核、审批 单位、个人 1.《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三、八条。 2.《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国函〔2012〕177号)。
7 行政许可6 慈善组织的认定 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营利性组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第八、十条。 2.《慈善组织认定办法》(2016年民政部令第58号)第三条。 3.《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
8 行政许可7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查审批 依法登记满两年的慈善组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第二十二条。 2.《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16年民政部令第59号)第五条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