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公示事项目录
序号 行政职权类别 事项名称 行政相对人 设定依据
1 行政许可10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正)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二)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四)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2 行政许可12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自然人 《个体工商户条例》 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三、八、十、十二条,《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4号公告 第四十、四十二条
3 行政许可4 广告发布变更登记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018年修正)第二十九条 【部门鬼斩】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第三、五条。
4 行政许可6 广告发布注销登记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018年修正)第二十九条 【部门鬼斩】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第三、五条。
5 行政许可14 对个体工商户的备案 自然人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2015年) 2015年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 第八条。
6 行政许可7 药品经营许可(零售)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正)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十二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第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 3.[部门规章]《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开展《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第一款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 第十九条第一款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原发证机关按本办法规定的申办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可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注销原《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   (二)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消、撤回、吊销、收回、缴销或者宣布无效的;   (四)不可抗力导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7 行政许可2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 自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正) 第二十一号主席令 第三十五、三十六条,《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38号) 第四、八、十、十一条,《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食药监局食产〔2016〕29号 第二条
8 行政许可13 企业登记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17年修订) 2017年修订 第六、七、二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第三、四、十一、十八、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四、二十五条,《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4号公告 第四十、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 2006年修订 第九、十三、九十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16年修正) 2016年修正 第七、十、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 2013年修订 第六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2009年国务院令第567号 第五、六、七、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16年修正) 2016年修正 第三、十四条,《企
9 行政许可11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4号公告 第四十、四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第四、二十、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五、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三号 第十六条
10 行政许可17 增、减、补、换发证照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二十五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2010年国务院令第584号 第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 第三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 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三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2014年修订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11 行政许可5 广告发布申请登记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018年修正)第二十九条 【部门鬼斩】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第三、五条。
12 行政许可3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第二十五条,《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 一、省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第三十三条
13 行政许可1 食品经营许可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2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正) 第二十一号主席令 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37号修订 第四、六、二十七、二十九、三十六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粤府办〔2016〕6号 第二条第二款,《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修订)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61号) 第十二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 粤食药监办食餐[2016]36号 第四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粤府〔2014〕8号 第46项
14 行政许可15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备案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 2014年修订 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2015年) 2015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八条
15 行政许可8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三类医疗器械)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0号)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2.[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 第四条 按照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经营实施分类管理。   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许可和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 第八条第一款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第一款 许可事项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第二款 跨行政区域设置库房的,应当向库房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第十九条 登记事项变更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 3.[其它文件]《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5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五批)的通知》(云府〔2015〕12号)
16 行政许可16 对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 第三条。
17 行政许可9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修正)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正)第八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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