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行政处罚20 |
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认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活动应当撤销登记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
2 |
行政处罚 33 |
慈善组织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未依照《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进行备案的;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其他违反《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办法情形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二)未依照本办法进行备案的;(三)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四)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五)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情形的。 |
3 |
行政处罚42 |
违反《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 |
自然人 |
《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 2017年 第九十条,《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014年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六十七条; |
4 |
行政处罚41 |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审批机关取消其最低生活保障,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将有关情况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记入当事人信用档案,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开;情节严重的,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自然人 |
《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2019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 第二十九条 |
5 |
行政处罚38 |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 |
法人 |
《志愿服务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5号 第三十六条 |
6 |
行政处罚31 |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情节严重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三条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7 |
行政处罚12 |
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016年 第一百零五条 |
8 |
行政处罚 27 |
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
9 |
行政处罚 25 |
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未经登记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违反《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其他行为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三十五条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一)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二)未经登记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违反本条例其他行为的。 |
10 |
行政处罚1 |
慈善组织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未依照《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进行备案的;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其他违反《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办法情形的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2016年民政部令第59号 第二十三条 |
11 |
行政处罚2 |
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016年 第九十八条、第一百条 |
12 |
行政处罚13 |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殡葬管理条例》 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 第十八条 |
13 |
行政处罚 22 |
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的;违法或者违反章程规定收取会费、取得其他收入或者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二十八条行业协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二)采取维持价格、市场分割等方式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三)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四)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向会员收费或者摊派;(五)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而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职能;(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六条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二)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的;(四)违法或者违反章程规定收取会费、取得其他收入或者使用资助、捐赠的;(五)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4 |
行政处罚32 |
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四条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15 |
行政处罚39 |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 |
法人 |
《志愿服务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5号 第三十七条 |
16 |
行政处罚5 |
未与服务对象(代理人、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或者未按照与服务对象(代理人、监护人)约定的标准提供服务;擅自收住孤儿、弃婴或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未按照规定配备人员;在审批、登记或者存续期间,向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利用社会福利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和公共卫生风险防控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收住服务对象死亡情况;歧视、侮辱、虐待、遗弃服务对象,或者存在其他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行为;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 2017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9号修订 第三十四条 |
17 |
行政处罚36 |
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的;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的;未按国家规定书写、译写、拼写标准地名的;未经地名主管部门审核擅自出版与地名有关的各类图(册)的;擅自涂改、玷污、遮挡、损坏、移动地名标志的 |
法人 |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 第六章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 第六章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 第六章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 第六章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 第六章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 第六章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
18 |
行政处罚4 |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殡葬管理条例》 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19 |
行政处罚 21 |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20 |
行政处罚 19 |
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21 |
行政处罚 24 |
内部组织机构不健全、管理混乱的;超过十二个月未开展活动的;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三十四条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一)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二)内部组织机构不健全、管理混乱的;(三)超过十二个月未开展活动的;(四)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
22 |
行政处罚15 |
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
23 |
行政处罚43 |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 |
自然人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014年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六十八条 |
24 |
行政处罚3 |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016年 第一百零一条 |
25 |
行政处罚 30 |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二条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26 |
行政处罚11 |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 第五章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27 |
行政处罚34 |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 |
自然人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2002年国务院令第353号 第十七条 |
28 |
行政处罚14 |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 |
自然人 |
《殡葬管理条例》 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 第十九条 |
29 |
行政处罚 26 |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
30 |
行政处罚 29 |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未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验证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
31 |
行政处罚37 |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 |
自然人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2002年国务院令第353号 第十七条 |
32 |
行政处罚9 |
社会福利机构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进行非法集资的;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进退出许可范围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民政部令第55号修改 第二十七条 |
33 |
行政处罚40 |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 |
法人 |
《志愿服务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5号 第三十八条 |
34 |
行政处罚16 |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 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35 |
行政处罚17 |
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认为社会团体的违法活动应当撤销登记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
36 |
行政处罚7 |
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2013年民政部令第49号 第三十三条 |
37 |
行政处罚 28 |
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38 |
行政处罚8 |
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1999年 第二十八条 |
39 |
行政处罚6 |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016年 第一百零二条 |
40 |
行政处罚10 |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1999年 第二十九条 |
41 |
行政处罚 23 |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行业协会名义开展活动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三十三条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行业协会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
42 |
行政处罚35 |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 |
法人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2002年国务院令第353号 第十八条 |
43 |
行政处罚 18 |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