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公示事项目录
序号 行政职权类别 事项名称 行政相对人 设定依据
1 行政许可 2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查审批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2016年民政部令第59号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2 行政许可6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的审查审批 法人和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3 行政许可 3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法人和其他组织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2005年)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第十一、十四、十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第八、十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粤府〔2015〕79号 全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六、七、十一、十八、十九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11号 全文
4 行政许可 1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 第附件2:委托事项清单序号45,《殡葬管理条例》 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 第三、八条
5 行政许可8 地名图、地名图册、地名图集审核 法人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2007年)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第二十八条
6 行政许可 4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民发〔1999〕129号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 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第八、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三、五、六、十二、十五、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2010年民政部令第38号修订 第四条
7 行政许可7 地名命名、更名核准 法人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2007年)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第十七、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民政部关于颁发<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民行发〔1996〕17号 第七、十二条
8 行政许可 5 慈善组织认定 法人和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条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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