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公示事项目录
序号 行政职权类别 事项名称 行政相对人 设定依据
1 行政许可1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自然人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年国务院令412号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75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5项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5项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5项 《 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10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2017年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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