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行政处罚3 |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私自出具公证书; 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 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章第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章第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2 |
行政处罚34 |
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或者代表同时在两个以上代表机构担任或者兼任代表; 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利用法律服务的便利,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法律】《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8号 第三章第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章第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章第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
3 |
行政处罚7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受援人收取财物、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法律】《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2016修订)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 第五章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
4 |
行政处罚41 |
对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一款、第二章第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章第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章第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四章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章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章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5 |
行政处罚29 |
对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四章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 第六章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6 |
行政处罚37 |
对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 第一十三条第一款 |
7 |
行政处罚21 |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2017年修正 第五十五条。 |
8 |
行政处罚17 |
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或者代表违反【行政法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非法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1号 第三章第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章第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三章第一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章第一十五条第四款、第三章第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章第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9 |
行政处罚35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冒用律师名义执业;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2017年司法部令138号修订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10 |
行政处罚38 |
对公证员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 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法规】《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2号 第二章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
11 |
行政处罚30 |
对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5号 第一章第三条第二款、第五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章第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章第一十七条第二款、第八章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八章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八章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章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 |
12 |
行政处罚16 |
对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法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章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章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13 |
行政处罚36 |
对律师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与他人恶意串通侵害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 2017年颁布 第六十一条。 |
14 |
行政处罚12 |
对未经登记的人员从事已纳入【行政法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 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行政法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6号 第一章第二条 |
15 |
行政处罚4 |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 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
【行政法规】《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2号 第五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 |
16 |
行政处罚33 |
对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有违反内地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行政法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6号 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 第一章第一条第一款 |
17 |
行政处罚1 |
对律师经律师事务所审查认定存在利益冲突后仍然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未经委托人的同意和授权变更委托事项、权限;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 2017年颁布 第六十二条。 |
18 |
行政处罚9 |
对律师违反《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 2017年颁布 第六十三条。 |
19 |
行政处罚13 |
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或者代表同时在两个以上代表处担任或者兼任代表;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利用法律服务的便利,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1号 第三章第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章第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章第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
20 |
行政处罚25 |
对香港、澳门法律顾问同时在内地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受聘,同时在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担任代表,同时在外国律师事务所受聘,私自受理业务或者私自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办理内地法律事务,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2003年司法部令第82号 第十六条。 |
21 |
行政处罚11 |
对司法鉴定人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6号 第一章第三条第二款、第一章第三条第三款、第一章第七条第一款、第五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六章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 |
22 |
行政处罚14 |
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聘用内地执业律师,或者聘用的辅助人员从事法律服务;开展法律服务收取费用未在内地结算;未按时报送年度检验材料接受年度检验,或者未通过年度检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1号 第三章第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23 |
行政处罚6 |
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或者代表违反【法律】《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非法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法律】《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8号 第三章第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章第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三章第一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章第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章第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章第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章第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
24 |
行政处罚22 |
对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期间或者解除委托后,又接受同一案件或者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承办业务过程中,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违反规定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拖延、懈怠履行、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或者擅自将法律援助案件转交其他人员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 2017年颁布 第六十条。 |
25 |
行政处罚2 |
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外国律师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个人擅自在中国境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已被撤销执业许可的代表机构或者代表继续在中国境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法律】《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8号 第五章第三十条第一款 |
26 |
行政处罚8 |
对律师事务所对重大疑难和群体性案件指导监督不力,导致律师办理案件出现过错;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和辅助人员违法开展法律服务提供便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 2017年颁布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
27 |
行政处罚20 |
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的代表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1号 第三章第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28 |
行政处罚27 |
对司法鉴定机构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具有【行政法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5号 第八章第三十九条第一、第八章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八章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章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章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章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八章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八章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 |
29 |
行政处罚26 |
对司法鉴定人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具有【行政法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故意做虚假鉴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十一条第一款;
【行政法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6号 第六章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六章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章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章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章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章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章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 |
30 |
行政处罚23 |
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或者代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1号 第一章第四条第一款 |
31 |
行政处罚28 |
对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二章第五条第一款、第二章第六条第一款,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二章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 第四章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 第四章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 第四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32 |
行政处罚39 |
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聘用中国执业律师,或者聘用的辅助人员从事法律服务;开展法律服务收取费用未在中国境内结算;未按时报送年度检验材料接受年度检验,或者未通过年度检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法律】《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8号 第三章第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第四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
33 |
行政处罚24 |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从事已纳入【行政法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 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行政法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5号 第一章第三项 |
34 |
行政处罚18 |
对内地律师事务所未经核准,擅自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对香港、澳门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活动不实行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对香港、澳门法律顾问的违法行为负有管理失察责任;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2003年司法部令第82号 第十七条。 |
35 |
行政处罚19 |
对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二章第九条第一款、第四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章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章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 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
36 |
行政处罚42 |
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注销,在债务清偿完毕前将财产转移至中国境外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第二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章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章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章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二章第二十二条第五款,
【法律】《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8号 第二章第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章第一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章第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37 |
行政处罚10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2017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 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 |
38 |
行政处罚31 |
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法律援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
39 |
行政处罚40 |
对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二章第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章第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章第一十六条第一款、 第二章第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章第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章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章第二十条第一款 |
40 |
行政处罚5 |
对港澳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擅自在内地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已被撤销执业许可的代表处或者代表继续在内地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1号 第五章第三十条第一款 |
41 |
行政处罚15 |
对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 第四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章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42 |
行政处罚32 |
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注销,在债务清偿完毕前将财产转移至内地以外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行政法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1号 第二章第一十四条第二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