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行政处罚3 |
对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地域范围内采石、采矿、爆破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2010年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
2 |
行政处罚2 |
对在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2010年 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二条 |
3 |
行政处罚8 |
对管道企业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五)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六)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2010年 第五十条 |
4 |
行政处罚6 |
对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2010年 第三十条、第五十二条 |
5 |
行政处罚7 |
对施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进行下列施工作业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米至50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100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200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500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2010年 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三条 |
6 |
行政处罚4 |
对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00米地域范围内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2010年 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
7 |
行政处罚1 |
对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地域范围内未经依法批准,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2010年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 |
8 |
行政处罚5 |
对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二)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四)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五)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2010年 第五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