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公示事项目录
序号 行政职权类别 事项名称 行政相对人 设定依据
1 行政许可2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延期)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不含尾矿库) 依据1 [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 第三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依据2 [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粤府〔2014〕8号) 44号条款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下放至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安全监管部门 依据3 [地方政府规章]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 91号条款 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以外的尾矿库和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依据4 [部门规章]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 行政许可8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新领) 企业 依据1 [地方政府规章]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 条款号: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依据2 [部门规章]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依据3 [地方政府规章]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 条款号: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依据4 [部门规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 第三十三、三十五条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3 行政许可13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企业 依据1 [地方政府规章]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条款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依据2 [部门规章]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第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依据3 [部门规章]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4 行政许可6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 依据1 [地方政府规章]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 93、94号条款 93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94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审批 县级政府 依据2 [部门规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2010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依据3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依据4 [地方政府规章]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粤府〔2014〕8号) 45号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第二十六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第二十七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下放至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安全监管部门
5 行政许可1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首次申领)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不含尾矿库) 依据1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 第三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依据2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第三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依据3 [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 第三类 省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115项)第92项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含尾矿库)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6 行政许可1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企业   依据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依据2 [部门规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设立依据3 [部门规章]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十六条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依据4 [地方政府规章]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 (国函〔2012〕177号)   32号条款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广东省安全监管部门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
7 行政许可1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企业   依据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依据2 [部门规章]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十、十六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依据3 [地方政府规章]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 (国函〔2012〕177号)   32号条款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广东省安全监管部门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      依据4 [部门规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8 行政许可4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遗失补领)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不含尾矿库) 依据1 [地方政府规章]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粤府〔2014〕8号)   44号条款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展开 依据2 [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   第三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依据3 [地方政府规章]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   91号条款 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以外的尾矿库和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依据4 [部门规章]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9 行政许可7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企业 依据1 [部门规章]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2018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 第十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实施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本行政...展开 依据2 [部门规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2010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十、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管理部门。 依据3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10 行政许可9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 企业   依据1 [部门规章]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展开      依据2 [地方政府规章]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   条款号: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依据3 [地方政府规章]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   条款号: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依据4 [部门规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    第三十三、三十五条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11 行政许可5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重大变更审查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 依据1 [地方政府规章]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粤府〔2014〕8号) 45号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第二十六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第二十七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下放至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安全监管部门 依据2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依据3 [地方政府规章]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 93、94号条款 93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94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审批 县级政府 依据4 [部门规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2010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12 行政许可3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变更)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不含尾矿库) 依据1 [地方政府规章]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粤府〔2014〕8号) 44号条款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下放至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安全监管部门 依据2 [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 第三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依据3 [地方政府规章]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 91号条款 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以外的尾矿库和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依据4 [部门规章]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13 行政许可10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延期) 企业   依据1 [地方政府规章]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   条款号: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依据2 [地方政府规章]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   条款号: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依据3 [部门规章]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依据4 [部门规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   第三十三、三十五条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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