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行政处罚7 |
对为违法、违规的宗教活动提供条件,未经批准易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未经同意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新建建筑物和设施,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临时地点以外组织、主持集体宗教活动,邀请境外宗教组织、宗教教职人员来访,参加宗教活动以及讲经、讲道未办理相应手续,接受境外的宗教津贴和传教经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宗教事务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 第七十一条,《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2012年修正 第五十九条 |
2 |
行政处罚6 |
对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宗教事务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 第六十七条 |
3 |
行政处罚8 |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宗教事务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 第六十六条 |
4 |
行政处罚10 |
对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宗教事务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 第七十条第一款 |
5 |
行政处罚11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宗教事务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 第七十四条 |
6 |
行政处罚2 |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宗教事务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 第六十五条 |
7 |
行政处罚1 |
对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主办的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宗教事务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8 |
行政处罚9 |
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宗教事务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9 |
行政处罚5 |
对宗教活动场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拒不接受整顿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宗教事务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 第六十三条 |
10 |
行政处罚4 |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宗教事务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11 |
行政处罚3 |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设置宗教设施,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正 2012年修正 第五十九条第六项,《宗教事务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